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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12年10月09日
延河中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积极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由校长全权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将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学校安全工作还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和其他安全工作活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
第六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是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职责。学校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要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举办的家长学校教育中,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学校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并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国家安全是每个师生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全员参与,全员管理。
学校要以反策反、反窃密、反破坏、反心战为主要内容,加强对广大师生的国家安全教育,确保国家安全知识教育在中学阶段的普及。
学校要严格按照保密纪律和内部保密规定,加强对因公(私)出国、出境人员的国家安全教育,严格按程序聘请外教和委派工作人员出国、出境活动,认真做好外事接待中的国家安全工作。
第十条  “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是学校政治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全体师生要充分认识到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自觉投入到反邪教斗争中去。
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武器,深入、持久地开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健康。
学校要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所属信箱、校园网等公共场所的监控,严密防范不良信息的渗透和蔓延。
第十一条  加强法制教育是确保学校安全、预防广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校要充分发挥法制领导、法制辅导员和法制报告团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制讲座、法制报告、法律咨询,牢固树立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
法制教育要坚持同课堂教学相结合,始终突出主渠道;要同德育活动相结合,努力增强吸引力;要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增强守法自觉性;要同转差防差工作相结合,严格把好预防关;要同社区教育相结合,全面扩大覆盖面。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学校要把安全教育纳入整体教育计划之中,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暴、抗暴、自我保护安全教育;
(二)游泳安全教育;
(三)消防安全教育;
(四)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五)用电用气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校内及外出活动安全教育;
(八)网络安全教育;
(九)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十)交通安全教育;
(十一)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并掌握一定安全知识和常用安全求生器材使用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学校领导、教职工安全教育,使其熟悉并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掌握学校各类活动的组织程序和安全措施,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在各类突发性事故中能有效地保护师生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条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技能学习和训练。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和防暴、抗暴等综合演练每学年不得少于一次。通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训练,牢固树立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技能。
学校每学期就安全管理问题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门卫管理,严格落实门卫工作制度,确把入口关。
门卫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岗位职责。学校加强其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配备必要防范器材,使其不仅能防偷、防盗,而且还具备一定防暴、抗暴能力。
严格门卫询问和登记制度。非本校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和正当的理由方可进入,对不能说明情况的,责令其离开学校;对行迹可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
凡需要接送的学生家长,禁止进入校区。家长因特殊情况确需进校的,事先应得到校方许可。学生在校期间,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学校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担任值班工作,单位领导实行周值班制,法定节假日必须在岗带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工作,要根据上级指示和上级值班室工作要求,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双值班。学校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担任值班工作。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需要他人代班时,由分管领导协调安排。单位领导和保卫干部必须保持通信工具畅通,确保任何情况下能及时到位组织处理。
值班室要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完备的办公设施和齐全的生活条件,以满足值班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财会室、微机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盗管理,按规定落实“三防”(人防、技防、设施防)措施。会计室不得超规定存放现金。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校园内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学校消防安全。
学校所有建筑设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完善消防配套设施,经消防部门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室内装潢材料达到规定防火等级,除特殊要求并采用特殊防护措施外,室内装潢禁止“软包装”。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必须投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每年保持消防器材总数10%的更新率和30%换药率),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学校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专业训练,年训练不少于6天或50个小时。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遵守行业规定,加强校园用电设备和线路规范化建设,电气设备工作性能正常,动力与民用线路分路使用,无超负荷或缺相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任职资格,凡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要坚决调离或辞退;发现有精神疾患的教职工要坚决调离岗位或让其病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体育课、早操、课间操等校内体育活动的组织,认真做好技术要领、运动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体育教学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予以劝阻。
运动前要进行详尽的技能教学和安全教育,统一上课,个别指导,以适应学生的个体差异。要认真检查服装、鞋袜是否合适(最好穿运动服、球鞋或田径鞋),身上不佩带徽章、钢笔、钥匙、小刀等杂物,戴眼镜的学生垫上运动必须摘下眼镜。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使身体逐步适应激烈的体育运动。
运动中要重视并切实搞好运动保护。
运动后要做好整理活动,使身体由激烈体育运动状态逐步恢复正常。
学校要加强体育锻炼器械维修保养,每学期不少于2次,寒暑假期内必须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检修,有安全隐患的必须撤除。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组织学生群体性预防用药。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学校设有专(兼)职医务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器具和药品,做好一般性伤病的医务处理、传染病预防和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把好食品卫生各个环节。
学校食堂要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的,要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严格食品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的落实,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学校要积极配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含为学校服务)炊事人员身体状况和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卫生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卫生各个环节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校舍建设和管理,学校所有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凡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学校要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处理。学校不得使用D级以下(含D级)危房。因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要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必须符合有关安全和卫生标准。新器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学校要组织有关人员先期检测和试用,完全合格后再投入教学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按规范进行建设和配置,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物品,必须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教学实验员必须经过专业和安全培训,熟知实验项目、实验物品特性,以及实验中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规范组织实验教学。
第三十条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互联网使用和安全管理。
教育局域网和校园网要加载性能可靠的网上安全设备,坚决阻塞反动的、腐朽的、迷信的、不健康信息的传播,防止网络滋生不安全、不稳定事端。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教育局域网、校园网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出租门面管理。出租场所不得涉及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和不安全生产经营项目。
学校要求租赁人严格按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出租场所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凡二次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校园内施工安全。要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保证书》,明确施工安全责任。校内施工现场必须进行隔离,用电、用油、用气等明火作业必须现场隔绝、分区作业。学校对施工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及时纠正违章操作。
第四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旅游、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以安全、就近为原则,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加强外出活动的组织领导。外出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情况复杂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师生进行必要演练。
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性庆典、演出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有危险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团体用车,凡出市的必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团体用车时,领导必须亲自带队,各个环节专人负责。学校组织外出旅游要委托正规旅行社组织,严禁租用证照不全、状况不良和非载客用途的交通工具。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各类安全事故。
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时间内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护。在未送到医院或医务人员到来之前,要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伤势恶化。
采取必要手段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
采取有力措施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关闭校园。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确定责任,并迅速处理事故。
因学校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监护人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校正常活动中,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安全事故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调下,由学校负责处理。影响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协调处理。涉及人数多、赔偿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特大事故,请当地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等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不成功时,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期间,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侮辱、打骂他人,不得侵占、毁损公共和他人财产。
第四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安全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教职工,学校报请当地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根据事故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责任不在校方的学校不承担赔偿,对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责任不在校方并由责任人已经赔偿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因学校教职工责任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赔偿后可向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十二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治疗后能够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以保障学校安全工作和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赔偿。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有关保险。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报告工作。
学校事故(含学生校外意外伤亡事故)无论责任属于谁,无论事故发生地点和责任归属,都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迟报、漏报甚至瞒报。严重食物中毒、重大疫情、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等,以及危及社会安定的重要事件,均要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情况复杂时,可先简单后详细,或根据事故发生及处理的进展情况,分阶段上报。  
第六章  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强化领导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各校除“一把手”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外,还要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内部明确专门职能处室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人员队伍。选调一定数量政治觉悟高、奉献精神强、综合素质好的中青年教师,建立一支专职或兼职学校安全工作队伍。动员和组织师生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预案。以自然灾害、暴力犯罪、重大伤亡、食物中毒、重大疫情为设想条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制定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处理机制。并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师生进行实战背景下的综合性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项应急工作能有条不紊地展开,把危害和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四十八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检查制度。严格按照“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十六字方针,坚持实行“学校每周、片组每月、教育行政部门每季度”的例行检查、重大节假日必查和临时抽查的工作机制,查重点,重点查,查反复,反复查。
学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迅速整改到位。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四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学校将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考评之中,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台帐制度。要把上级工作指示、年度计划总结、日常安全管理、检查记载、基础设施档案等分类建帐,并进行系统整理,及时归类建档,建立完善的台帐资料。 
第七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以杜绝重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为年度工作目标。具体为:
(一) 年度内无重大伤亡事故;
(二) 年度内无重大火灾隐患,没有任何火灾或火警;
(三) 年度内无责任交通事故(校外非责任交通事故不超过1起);
(四) 年度内无食物中毒事件;
(五) 年度内无传染性疾病流行;
(六) 年度内无政治事件、无刑事案件、无重大群体性事件、无重大社会治安事件。
第五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因个人过错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的,单位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在学校就读的正式受教育者。
本规定所称的教职工,是指学校各级管理人员、教师和其他员工。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延河中学
                                         200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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